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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03-03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邮编:510623电话:( 86)(20) 3879 9345 传真:( 86)(20) 3879 9345-200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天津 昆明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邮编:510623电话: 8620 3879 9345 传真: 8620 3879 9345-200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1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 言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一)按照宜通世纪与本所订立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指派李彩霞和黄贞律师担任宜通世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二、声明事项(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宜通世纪报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三)本所同意宜通世纪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报告材料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材料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四)本所律师已得到本次重组各方如下保证:本次重组各方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该等文件所支持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重组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宜通世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宜通世纪的文件引述。 3(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宜通世纪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八)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和《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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