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欣泰退股吧 > 股市的风险,但不应该有受株连的风险 返回上一页

股市的风险,但不应该有受株连的风险

薛帖吟

(发表于: 欣泰退股吧   更新时间: )
股市的风险,但不应该有受株连的风险
股市的风险,但不应该有受株连的风险。这才是需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管的重点!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 习殊
    欣泰欺诈上市己认定就应停牌,防止风险转移与扩大。
    2016-10-07 06:33:58

    回复

  • 翟革切
    重婚罪,在法律的审判上就要解除多次重婚的部分,虽说子女无辜,后来者受骗,但这些按你讲的‘株连’者,在某种程度上讲“无辜”,他们索要赔偿的对象是肇事诈骗婚姻者,而不是针对法院法规。或许她们原本就是‘小三’的升级版‘赌徒’,明知风险,在赌嫁入‘豪门’,股价翻三番的一夜致富呢?司法处理的就是行为人的诈骗,后续问题,是这帮无辜者相互之间的司法诉讼。这么举例,可以吗?
    2016-10-07 08:34:47

    回复

  • 严峙南
    行为人与受罚者不一致哦
    2016-10-07 08:50:48

    回复

  • 干秀本
    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行为犯法,只有当他的行为是由股东大会通过的行为,股民才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016-10-07 08:53:55

    回复

  • 酆土爽
    别混淆概念,在公布公司造假上市消息前买入的和知道消息后买入的可不是一个概念。后者买入是认可公司造假和买入的股价的。我还有点股票是公告前买入的,很少很少,想看后续如何赔偿。
    2016-10-07 11:29:39

    回复

  • 黄眈佰
    谁能告诉我欺诈上市罪的主体与客体吗?只知道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根据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的解释可以很明确地认定行为人。
    2016-10-07 11:34:34

    回复

  • 雷安木
    谁能告诉我欺诈上市罪的主体与客体吗?只知道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根据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的解释可以很明确地认定行为人。
    2016-10-07 11:36:51

    回复

  • 林埃财
    诛连 是否理解因欣泰欺诈,后续公众股也判欺诈或同犯?有这样判决吗?目前公众股除了股票权利外,还保留追赔权利,这叫诛连吗?
    2016-10-07 12:44:00

    回复

  • 徐炊巨
    欺诈发行的受害者是未知前提下买入股票的人,呵呵,你不会是知道公司欺诈发行信息后又买入股票的人吧。如果是的话,你没机会索赔了,只有清盘后看能分多少了。
    2016-10-07 12:53:45

    回复

  • 国以
    消费者保护条例有一条,消费者买入假货后可以退一赔三。但是如果卖家已经说了自己卖的是假货,然后你再买入,那就没有退一赔三这种待遇了。你别说卖家卖假货,那是工商管的事,和你是否得到赔偿无关。
    2016-10-07 12:56:53

    回复

  • 郗卓分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体是所有流通股股东。不伤害才是最好的保护。为什么会赔偿?是因为受到伤害了才有补偿。那么这种是来自欺诈发行股票吗?显然不是,是来自把客体当主体的惩罚!所以再强调一下不伤害才是最好的保护!
    2016-10-07 13:07:02

    回复

  • 燕庇耶
    退市的目的,只能以“欺诈上市罪"立案。可是刑法中没有“欺诈上市罪”的罪名。
    2016-10-08 05:43:16

    回复

  • 蓝索倍
    分析理智到位,精辟,坚决支持兄弟
    2016-10-17 00:05:36

    回复

  • 容白
    证券法中的欺诈发行罪算不算?欣泰 欺诈发行,对其实处罚没问题吧?赔偿原因是因欣泰犯罪累及的无辜不知情的无辜人员(披露日前)。对于公告日之后持股人员,视作自愿成为企业股东,自愿与公司承担造假的后果(罚款、赔偿、兴华兴业官司),分享退市操作中的收益(非上市公司的各项收益或重组利益)。对受伤的有补偿,这就是保护吗。
    2016-10-17 00:06:51

    回复

  • 夔水柑
    这里的肇事诈骗婚姻者就是欣泰参与造假者和兴业。你说什么法院。
    2016-10-17 00:10:05

    回复

  • 滑角易
    是某些害嘴人为地将“欺诈发行股票”与“欺诈上市”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加以混淆,使得股民在股市中平白无故地新增了受诛连的风险。
    2016-10-18 19:43:01

    回复

  • 蒯冕
    是某些害嘴人为地将“欺诈发行股票”与“欺诈上市”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加以混淆,使得股民在股市中平白无故地新增了受诛连的风险。
    2016-10-18 19:48:03

    回复

  • 闵厘访
    有道理,坚决支持兄弟
    2016-10-18 23:28:25

    回复

  • 蓝索倍
    大家都知道主语谓语宾语。当谓语是一个不正当的行为词时,比如窃贼盗窃钱财,盗窃可以定义为罪名。当谓语是一个正当行为词时,比如出版发行书籍,发行就不可能定为罪名,只有当这个正当行为出现偏差时,比如盗版发行书籍时,盗版就可以定义为罪名了。还有盗窃已经定义为某项罪名了,此谓语的被动语态词失窃就不可能定义为罪名。生育是正当行为,生育不可能定义为犯错,当生育出现某项偏差比如超生, 超生就被定义为犯错了。生育的被动语态词是诞生。诞生永远不错!
    2016-10-22 22:55:21

    回复

  • 夔水柑
    上市永远不会被定义为罪名
    2016-10-22 22:57:46

    回复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