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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已胜诉,京天利2015.6.23前买入股民索赔再次征集中

欧余

(发表于: 京天利股吧   更新时间: )
一审已胜诉,京天利2015.6.23前买入股民索赔再次征集中
索赔条件:在2015年6月23日中午收盘前买入京天利(300399),且2015年6月23日中午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速与我们联系(13699501159可加V信,0791-86578130)。关于我们: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刘冰华律师团队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曾经成功或正在代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佛山照明案、海润光伏案、振兴生化案、华锐风电案、文峰股份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征集背景:2015年 6月 23日中午,京天利(300399)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 ,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6月28日晚间,京天利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京天利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2、京天利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根据以上违法行为的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委托流程: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请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对账期间为第一次买入该股至卖出所有该股期间,目前仍然持有的注明股票余额)通过电子邮箱(1319173512@qq.com)或者邮寄的方式交给我们,并告之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待我们帮您免费核算损失之后,对于符合维权条件的股民,我们会联系您,办理委托手续。律师费用: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办案费、差旅费均律师自行承担。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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