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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5
证券代码:300399 证券简称:京天利 公告编码:2017-063号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天利”)于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2017年度京01民初字第181-183、209-215、263-267、277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共16份诉讼材料。陈忆新等3名投资者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96,048.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林方鹏等13名投资者起诉公司及钱永耀,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279,331.66元,钱永耀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收到15份诉讼材料,与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7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的情况基本一致,具体详情见:2016年12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3号、2017年1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3号、2017年4月20日刊登在巨潮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号。三、判决情况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公司新收到此系列案件的39份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初416-435、454-464、466-468、485-489号]。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魏建平等19名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印花税及佣金合计12,580,024.51元。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合计165,114.80元。被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吴定凭等20名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印花税及佣金合计4,304,623.14元。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合计73,104.00元。被告钱永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上述39件案件,公司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五、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根据本次公告的判决情况,公司依据上述39件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的赔偿金额以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7,122,866.45元,将在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可能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现大幅下降,上年同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343,171.12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针对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公司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尽可能地减少公司损失。六、备查文件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年度京01民初字第416-435、454-464、466-468、485-489号特此公告。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七年六月五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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