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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22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实际可上市流通为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星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4号《关于核准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00万股,并于2015年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8,400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11,200万股。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1,2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8,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为2,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1、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股份限售承诺: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400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以增资方式获得的600万股,自2011年12月23日(增资完成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2)股份减持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企业(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的80%。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刘定妹(1)股份限售承诺: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450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以增资方式获得的450万股,自2011年12月23日(增资完成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2)股份减持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企业(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的80%。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股份限售承诺: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332.5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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