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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阎施竹

(发表于: 力星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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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17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9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星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2号)核准,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54,68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9,999,984.6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790,252.8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1,209,731.84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1号)验证。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如皋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如皋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如皋支行”)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与存储情况如下: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资金用途1 公司 工行如皋支行 1111221129000559855 新建年产16,000吨精密圆锥滚子项目2 公司 工行如皋支行 1111221129000559580 智能化钢球制造技术改造项目3 公司 中行如皋支行 502769212821 JGBR美洲子公司年产8,000吨轴承钢钢球项目4 公司 农行如皋支行 10705601040221486 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签署的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新建年产16,000吨精密圆锥滚子项目、智能化钢球制造技术改造项目、JGBR美洲子公司年产8,000吨轴承钢钢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两方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炜、戴文俊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得到公司授权。对于海通证券更换代表人的,应得到公司重新授权。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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