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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12
证券代码:300434 证券简称:金石东方 公告编号:2016-08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9月30日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公司全体董事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十时在成都市青羊区大地新光华广场8楼公司会议室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陈绍江主持召开,应到董事6名,实际参与会议董事6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关联交易,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对象杨晓东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蒯一希先生之配偶,审议下列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蒯一希须回避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达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2016年8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6年9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根据问询函作出书面回复,并对《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增补修订,编制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具体内容将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司董事蒯一希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法定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各项法定条件。公司董事蒯一希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规定的议案》与会董事对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2016]1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十四、四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2016]18号公告)》的规定;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蒯一希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与会董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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