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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12-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天津·昆明·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Hangzhou·Tianjin·Kunming·Chengdu·Ningbo·Fuzhou·Xian·GuiyangUrumqi·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Valley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GLG/SZ/A2387/FY/2016-369号致: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接受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摩电气”)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浩律师 关于赛摩电气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赛摩电气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其股票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赛摩电气”,股票代码“300466”。根据赛摩电气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08014945G)、《公司章程》及赛摩电气的说明,赛摩电气住所为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 2 号,法定代表人为厉达,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29,……[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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