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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16-06-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二零一六年六月声明与承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接受委托,担任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电气”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关于本次交易资产过户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的。2、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资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赛摩电气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赛摩电气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赛摩电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5、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本次交易能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6、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7、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赛摩电气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及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有关资料。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1、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和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仅就与本次交易实施结果所涉的相关问题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产法律权属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上市公司的文件引述。4、有关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本核查意见。5、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实施结果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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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保2016-06-14 18: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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