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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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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赛摩电气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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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一)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天津昆明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HangzhouTianjinKunming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Valley 目录前言......2正文......4一、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4二、本次重组的授权和批准......4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8四、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9五、本次重组所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及人员安置......9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9七、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10八、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10九、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10十、结论意见......1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一)编号:GLG/SZ/A2387/FY/2016-168号前言致: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分别出具了GLG/SZ/A2387/FY/2015-274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GLG/SZ/A2387/FY/2015-301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GLG/SZ/A2387/FY/2015-308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GLG/SZ/A2387/FY/2016-054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GLG/SZ/A2387/FY/2016-042号的《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之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重组事宜……[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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