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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30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6)第517-3号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张咸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恒集团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恒集团董事会根据2016年9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中恒集团董事会已于2016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20照12有关规定年第五次临采取现场时投票与网股东大络投票会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法律意见书投票平台,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月29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13点30分在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欧阳静波女士主持召开。中恒集团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中恒集团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现场及网络投票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9人,均为2016年9月22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恒集团股东,该股东持有……[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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