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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9-13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0号》”)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2.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的前身是深圳市名家汇城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有限”),成立于2001年5月8日。2012年9月3日,名家汇有限30名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根据该协议,全体发起人约定以名家汇有限截至2012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将名家汇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91号)核准,名家汇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A股,每股面值1元。2016年3月24日,名家汇首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名家汇”,股票代码为300506。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8556175Y法定代表人 程宗玉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A座13、14、15楼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照明技术的开发,城市照明环境艺术设计(不含限制项目),环境导视规划;城市及道路及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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