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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18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WEIHONGELECTRONICTECHNOLOGYCO.,LTD.(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1幢业务楼B509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保荐人(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层)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股东关亍股仹锁定的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同奎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上海玲隆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份额以及本人通过玲隆鲸投资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或者玲隆鲸投资回购该前述股份或份额。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同时,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在遵守前述第1项和第2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之开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前述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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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妇到2016-04-17 18: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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