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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潜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夏坚角

(发表于: 中潜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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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01

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 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网站(Website):www.shujin.cn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12/F, 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 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83243108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网站(Website):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向深交所申请本次上市事宜,出具《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信达系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信达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调查和审阅了信达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调查和审阅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上市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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