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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0
INNER MONGOLIA CHENG DA LAW FIRM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达股字〖2017〗01号致: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张承根、佛显存受聘出席公司二0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发表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按《公司法》、《证券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地址:包头市钢铁大街46号金顶大厦5层 网址:www.nmcdlawyer.com电话:(0472)5114170、5114113 邮箱:nmcdlawyer@163.com传真:(0472)5114169 微信公众号:nmcdlsINNER MONGOLIA CHENG DA LAW FIRM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必备的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高汝森先生主持。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召开的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内容于2017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进行公告。2017年5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14点30分在内蒙古包头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由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当日 9:15-15:00)进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地址:包头市钢铁大街46号金顶大厦5层 网址:www.nmcdlawyer.com电话:(0472)5114170、5114113 邮箱:nmcdlawyer@163.com传真:(0472)5114169 微信公众号:nmcdlsINNER MONGOLIA CHENG DA LAW FIRM投票方式符合公告内容。经验证,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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