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贝岭股票
- 浙大网新股票
- 华东科技股票
- 隧道股份股票
- 深赛格股票
- 光大银行股票
- 中国银行股票
- 永鼎股份股票
- 苏州高新股票
- 新安股份股票
- 精达股份股票
- 中国医药股票
- 东风科技股票
- 金健米业股票
- 西部资源股票
- 招商银行股票
- 中联重科股票
- 中国宝安股票
- 中集集团股票
- 德赛电池股票
- 复星医药股票
- 宇通客车股票
- 中国建筑股票
- 葛洲坝股票
- 大唐电信股票
- 华丽家族股票
- 罗牛山股票
- 中色股份股票
- 京东方A股票
- 新疆天业股票
- 天坛生物股票
- 抚顺特钢股票
- 锦龙股份股票
- 云天化股票
- 振华科技股票
- 国中水务股票
- 华发股份股票
- 飞乐音响股票
- 青岛双星股票
- 中国核电股票
- 中国中铁股票
- 西部矿业股票
- 时代新材股票
- 科达股份股票
- 士兰微股票
- 浦发银行股票
- 中金黄金股票
- 哈投股份股票
- 航天晨光股票
- 同仁堂股票
- 维维股份股票
- 福耀玻璃股票
- 新五丰股票
- 中航资本股票
- 中金岭南股票
- 丰原药业股票
- 四环生物股票
- 哈药股份股票
- 万向钱潮股票
- 中国高科股票
亿联网络: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告日期:2017-03-02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3层3306室电话:(86-10)5809-1200 传真:(86-10)5809-125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引言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于2016年8月19日重新出具了《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6年10月30日出具了《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9月30日下发的15280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称“反馈意见”)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部分实现发生变更的资料,根据发行人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4-1-1二、律师声明事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4-1-2正文一、报告期内,吴仲毅、陈智松、卢荣富、周继伟4人合计持有发行人76.79%股份,4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认定吴仲毅、陈智松、卢荣富、周继伟四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1)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情况补充说明将吴仲毅、陈智松、卢荣富、周继伟4人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该4人是否在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保持一致,重大事项决策权力行使主体是否为该4 人,在意见不一致时的决策机制;(2)多人拥有公司控制权是否会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潜在不利影响;(3)补充披露发行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 上海贝岭股吧
- 浙大网新股吧
- 华东科技股吧
- 隧道股份股吧
- 深赛格股吧
- 光大银行股吧
- 中国银行股吧
- 永鼎股份股吧
- 苏州高新股吧
- 新安股份股吧
- 精达股份股吧
- 中国医药股吧
- 东风科技股吧
- 金健米业股吧
- 西部资源股吧
- 招商银行股吧
- 中联重科股吧
- 中国宝安股吧
- 中集集团股吧
- 德赛电池股吧
- 复星医药股吧
- 宇通客车股吧
- 中国建筑股吧
- 葛洲坝股吧
- 大唐电信股吧
- 华丽家族股吧
- 罗牛山股吧
- 中色股份股吧
- 京东方A股吧
- 新疆天业股吧
- 天坛生物股吧
- 抚顺特钢股吧
- 锦龙股份股吧
- 云天化股吧
- 振华科技股吧
- 国中水务股吧
- 华发股份股吧
- 飞乐音响股吧
- 青岛双星股吧
- 中国核电股吧
- 中国中铁股吧
- 西部矿业股吧
- 时代新材股吧
- 科达股份股吧
- 士兰微股吧
- 浦发银行股吧
- 中金黄金股吧
- 哈投股份股吧
- 航天晨光股吧
- 同仁堂股吧
- 维维股份股吧
- 福耀玻璃股吧
- 新五丰股吧
- 中航资本股吧
- 中金岭南股吧
- 丰原药业股吧
- 四环生物股吧
- 哈药股份股吧
- 万向钱潮股吧
- 中国高科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