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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联网络: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晁由低

(发表于: 亿联网络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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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02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3层3306室电话:(86-10)5809-1200 传真:(86-10)5809-125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引言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于2016年8月19日重新出具了《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6年10月30日出具了《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9月30日下发的15280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称“反馈意见”)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部分实现发生变更的资料,根据发行人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4-1-1二、律师声明事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4-1-2正文一、报告期内,吴仲毅、陈智松、卢荣富、周继伟4人合计持有发行人76.79%股份,4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认定吴仲毅、陈智松、卢荣富、周继伟四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1)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情况补充说明将吴仲毅、陈智松、卢荣富、周继伟4人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该4人是否在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保持一致,重大事项决策权力行使主体是否为该4 人,在意见不一致时的决策机制;(2)多人拥有公司控制权是否会对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潜在不利影响;(3)补充披露发行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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