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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联网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告日期:2017-03-0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 34层邮编:100025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引言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于2015年9月17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5年11月18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鉴于致同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了《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350ZA0024号)(以下称“《审计报告》”)和《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350ZA0030号)(以下称“《内控报告》”),现就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披露的有关发行人的各项事宜于法律意见书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生的更新和变化,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应作出补充披露。二、律师声明事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3-3-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3-3-2正文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一)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0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87306K)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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