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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联网络: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告日期:2017-03-02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3层3306室电话:(86-10)5809-1200 传真:(86-10)5809-1251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引言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于2016年8月15日重新出具了《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6年9月23日出具了《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6年11月3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9月30日下发的15280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称“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了《北1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6年12月2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意见出具《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1月4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及相关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部分事项发生变更的资料,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特出具《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声明事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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