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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郭家学)(2010)7号当事人:郭家学,男,1966年

茹舟泛

(发表于: 广誉远股吧   更新时间: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郭家学)(2010)7号当事人:郭家学,男,1966年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郭家学)(2010)7号当事人:郭家学,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科技,股票代码600771)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枫叶苑小区11号楼304号。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东盛科技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东盛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东盛科技2003年至2008年4月没有对东盛科技向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药业)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截至2006年9月30日,提供资金余额158,858.31万元,2006年10月至12月提供资金发生额1,233.66万元,2007年1月至12月提供资金发生额5,001.54万元,2008年1月至4月提供资金发生额690.64万元。二、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6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06年9月30日,东盛科技对外担保事项余额共计111,234.83万元,其中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36,248.83万元,为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43,986万元,为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22,100万元,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8,900万元。三、东盛科技2002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1项12,1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四、东盛科技2003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5项15,9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五项26,000万元银行借款事项。五、东盛科技2003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2003年提供资金发生额73,100万元,期末余额73,100万元;东盛科技2003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6项18,4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5项70,60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六、东盛科技2004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1项3,0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4项73,70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七、东盛科技2004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2004年提供资金发生额-1,562.70万元,期末余额71,537.30万元;没有披露一项3,0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8项76,38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八、东盛科技2005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8项25,6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5项73,18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九、东盛科技2005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2005年提供资金发生额56,933.24万元,期末余额128,470.54万元;没有披露12项51,7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9项45,15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十、东盛科技2006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11项22,186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8项43,10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事项,其行为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东盛科技没有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东盛科技时任董事长郭家学。对东盛科技相关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参加审议东盛科技相关定期报告董事会并同意相关定期报告的东盛科技时任董事长郭家学。以上违法事实有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相关临时公告,相关会计记录,相关合同,相关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根据中国证监会1997年3月3日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6年6月7日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郭家学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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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计
    太好了,10年过去了,王者归来

    石寸厝: 警钟长鸣

    2020-04-24 20: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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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寇钓伊
    这个报道来得及时,可以对公司的历史有更清楚的认识。

    申讨绅: 我想你,担心你,套你那么多,你还好吗?

    池珙甩: 谢谢,还可以,股价涨跌对我影响不大,我更关心的是公司的经营。目前成本15元。

    2020-04-24 21: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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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蔺泌带
    这是2010年的事,狗托帮着庄家砸盘散布假消息,太明显了。我会关注你的,要我割肉你使劲砸逼gou
    2020-04-25 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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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河斗
    谢谢你的关注,谢谢你的爱,在我面前你们都不存在!
    2020-04-25 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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