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易事特股吧 > 公司坑很深,这种低级错误都有,还好意思上诉浪费几十万的上诉费用 返回上一页

公司坑很深,这种低级错误都有,还好意思上诉浪费几十万的上诉费用

寇六余

(发表于: 易事特股吧   更新时间: )
公司坑很深,这种低级错误都有,还好意思上诉浪费几十万的上诉费用

公司法盲很多,我看了一下大概是这么个官司,创翔公司可能是何小三小四的公司反正肯定是有关系的,遇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就和易事特签了一份虚假购货合同,易事特给了一张承兑汇票并私下写了协议不得转让,本来是打算这个汇票给创翔公司公司装门面的,哪知道小三真的把这个汇票给用了,第三方找易事特来兑钱易事特不认账。小三说用都用了下次慢慢割肉偿吧,几千万没了。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号:(2020)粤19民终73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58。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钟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16,公司风控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2,公民身份号码为511************235,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014(2/2)。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知难,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第三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办1601-1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62L(1-3)。

法定代表人:曹付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40************512,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十堰震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9MA1MKC9AXC。

法定代表人:冯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易事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一审第三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翔公司)、十堰震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0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东方日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易事特公司支付东方日升公司汇票票面金额2500万元。2.易事特公司支付东方日升公司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8日为259212.32元)。3.易事特公司支付东方日升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律师费暂计为672184元),以上各项合计为25931396.32元。4.易事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易事特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方日升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500万元;二、易事特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方日升公司支付利息(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东方日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1456.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6456.98元,已由东方日升公司预交,由东方日升公司负担4574元,易事特公司负担171882.98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0822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诉称

易事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易事特公司无须支付汇票金额2500万元及利息;2.东方日升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创翔公司、震创公司违反承诺背书转让案涉5张汇票存在主观恶意,一审判决未对创翔公司、震创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定性和裁判,径行判决易事特公司支付案涉汇票金额及利息,属认定事实不清。易事特公司为帮助解决震创公司的资金困难,与该公司签订价款为40012812.5元的购销合同,并于2018年1月11日以商业汇票形式向震创公司支付40012812.5元,同时告知震创公司该汇票未经易事特公司同意不得贴息且不得背书转让,震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振荣当场同意。后震创公司一直未发货,且该公司从创翔公司处得到货款,因此易事特公司与震创公司的合同没有履行必要。震创公司未履行承诺退回商业汇票,在未经易事特公司同意情况下,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创翔公司;创翔公司在明知汇票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东方日升公司。二、一审中创翔公司已陈述,本案纠纷起因是创翔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东方日升公司货款,故东方日升公司接受创翔公司背书的汇票。但创翔公司多次与易事特公司、东方日升公司协商,明确希望由创翔公司承担与东方日升公司之间的合同债务,请求东方日升公司不向易事特公司起诉追偿商票。因此,东方日升公司明知易事特公司与创翔公司、震创公司之间的票据请求权抗辩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易事特公司可以对东方日升公司进行抗辩。

被上诉人辩称

东方日升公司答辩称:一、东方日升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与创翔公司签订《太阳能电池组件购销合同》,按约定向创翔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东方日升公司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汇票。易事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震创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振荣案涉汇票未经易事特公司同意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况,且案涉汇票没有关于“不得转让”的书面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案涉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易事特公司所主张其与创翔公司、震创公司之间纠纷与本案无关。二、易事特公司无法证明东方日升公司在取得涉案汇票时知道易事特公司与创翔公司、震创公司之间存在纠纷,易事特公司不能以其与震创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作为持票人的东方日升公司。

创翔公司答辩称:一、易事特公司提出的震创公司违反未经易事特公司同意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的承诺且创翔公司知晓相关事实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二、创翔公司背书汇票给东方日升公司后也在积极回款,争取在汇票到期前能够支付货款并退回汇票。由于资金链断裂问题,最终未能退回汇票。2019年4月3日创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付贵向东方日升公司出具《关于通辽项目组件合同欠款的解决方案》,提出对案涉2500万元汇票的解决方案,但因为资金问题该方案未能实现。创翔公司不同意易事特公司关于创翔公司恶意背书转让案涉汇票的意见。对于因未兑付的2500万汇票而存在的债务,创翔公司愿意承担责任并积极解决:1.创翔公司在建项目的利润50%会用于清偿债务;2.创翔公司于债权人的项目合作利润50%,可直接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3.被政府强拆的微山汇能项目今年索赔有望,回款后优先偿还债务。

震创公司未参加二审法庭调查,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已查明的事实。

另补充查明:

1.易事特公司主张其在本案上诉后以震创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东莞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没有向其出具报警回执,也没有立案,只是找了易事特公司、创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付贵作调查。创翔公司确认公安机关曾找曹付贵作调查。东方日升公司认为即使易事特公司报案为真,也是因为其与震创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与本案票据关系无关。

2.易事特公司向本院提交《承诺书》,拟证明创翔公司承诺对案涉汇票承担法律责任。该《承诺书》为创翔公司和曹付贵共同向易事特公司出具,创翔公司、曹付贵承诺积极与东方日升公司沟通,促使东方日升公司撤回对易事特公司的起诉,并承诺愿意承担案涉票据的相应责任,赔偿易事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创翔公司和曹付贵确认《承诺书》的真实性。东方日升公司质证认为:《承诺书》不是新证据,易事特公司逾期举证;从《承诺书》第二条看,是由于震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易事特公司交货,因而易事特公司拒付汇票金额,这与易事特公司开庭所称震创公司涉嫌诈骗相矛盾。

3.创翔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通辽项目组件合同欠款解决方案》和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针对案涉纠纷,创翔公司与易事特公司一直沟通,不存在易事特公司提到创翔公司恶意背书转让,让易事特公司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易事特公司对创翔公司所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拟证明内容不认可,仅能证明双方就解决问题存在磋商。东方日升公司表示对创翔公司所交证据所涉情况不清楚,但认为印证了票据背书的合法性,不涉及刑事诈骗。

4.东方日升公司与创翔公司均确认双方之间的交易真实;创翔公司确认案涉汇票是该公司作为货物对价交付给东方日升公司的。

5.易事特公司确认其在上诉状中关于东方日升公司取得案涉汇票时知道易事特公司对震创公司、创翔公司抗辩事由的主张,没有直接证据支持,其是通过与创翔公司、东方日升公司在诉讼前的多次磋商情况推断得出。

6.二审法庭调查中,创翔公司代理人电话连通曹付贵(经当庭核对,通话人能准确报出曹付贵身份信息和创翔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曹付贵陈述:创翔公司将案涉汇票交付给东方日升公司是做保证用途,即等创翔公司有钱向东方日升公司支付后,东方日升公司需要向创翔公司返还案涉5张汇票;当时创翔公司告知东方日升公司该汇票是易事特公司借给创翔公司周转的;在易事特公司出具汇票时有口头说过不能背书转让,但汇票上没有记载,创翔公司在交汇票给东方日升公司时,未向其陈述过该情况。易事特公司对曹付贵的陈述无意见。东方日升公司认为其不能确认通话人为曹付贵,且案涉汇票是电子汇票,没有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曹付贵所说的票据用作保证以及汇票给创翔公司周转用均不是事实。

本院认为,案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东方日升公司持票向出票人、承兑人易事特公司主张汇票票面金额及利息等款项,本案应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案由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易事特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案涉汇票款项及利息是否成立。

一、关于易事特公司主张的程序性问题。持票人东方日升公司未向创翔公司、震创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一审法院未对上述两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定性和裁判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关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规定,即便易事特公司报警所称震创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真,亦不得对抗东方日升公司的票据追索权。况且,易事特公司陈述其报警尚未获得公安机关立案,亦无报警回执,故本院对易事特公司关于中止本案审理或延期审理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易事特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汇票款项及相应利息。首先,根据东方日升公司提交的《太阳能电池组件购销合同》、发票以及创翔公司的陈述,东方日升公司与创翔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次,创翔公司在一审中,以及曹付贵在二审中均主张案涉汇票是创翔公司没钱向东方日升公司支付货款,对外借来交给东方日升公司作担保用,等创翔公司向东方日升公司支付货款后需要退回。但该主张没有证据佐证,东方日升公司亦不予确认,本院对创翔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东方日升公司基于真实交易,以供货对价的形式经连续背书取得案涉汇票,一审认定其享有汇票的票据权利恰当。再次,易事特公司主**创公司未向其供货,其无需支付汇票所载款项,但没有证据证明东方日升公司在取得案涉汇票时即知悉该情况,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关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的规定,即便易事特公司关于震创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陈述为真,亦不得对抗东方日升公司作为汇票合法持有人要求承兑人支付票面金额及相应利息的权利。且案涉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易事特公司的主张亦不应获得支持。一审认定易事特公司应向东方日升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500万元及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易事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82.98元,由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佳阳 审判员  雷德强 审判员  杨洁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明明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 沃带胞
    走路多了自然有崴脚的时候,难道就不走了吗?

    林前侈: [大笑]这个是很明显的易事特和别人签订虚假合同欺骗第三方,假如你懂一点汇票知识就会明白易事特是怎么掉进自己挖的坑,这种错误稍微有点这一类法律知识都知道这个是低级错误,希望恒健能够对这个事情重视起来让何思模承担损失,假如都是像你这么说的不知道反省自己那公司倒闭也正常。

    申角: 你没看到这是那一年发生的事情吗?何思模被罚 的事比这个大多了,难道企业家就不会犯错误了吗?我想任何人都会有摔跤的时候,只要记住教训,

    皮南: 太极兄你那么急眼干嘛了?只是就事论事而已,也从侧面反应为什么这么多年股票只跌不涨的原因,崴脚一次可能可以怪路不平没仔细看,经常崴脚就需要反省一下自己了,这件事其实是和内幕交易一样恶劣,法院刚刚判下来的,我也有易事特股票当然也希望涨了,不过不是把头埋起来怕听到利空消息就可以涨的,只要是真实消息都需要关注。

    瞿女拿: 公司领导人都会有决策失误的时候,可这种把公司利益和风险拿去做个人利益交换正常吗?我想你是老股东了,现在可以回顾一下从华发想入股开始到后来恒健,华发尽职调查以后再无下文,恒健调查以后提出不少条件签了合同,可还是拖了大半年减半入股并增加一些条款,看来都是公司内部有原因的,还真不知道后续会有什么幺蛾子。

    溥拔: 下周创业板2.0这个节骨眼上发利空消息的就是用心不良的,肯定不是主力所为的,我也不希望现在看到,尤其是以前的利空新闻

    伊般班: 补充一点,按和恒健的合约条款应该会由何思模来承担损失。

    慕凸: 建议你去看看华发和恒建的区别,去看看恒建领导班子都是谁!国资还没聪明,没你看得清楚?

    席柯: 你们俩口子吵架你一定是爱翻旧账的那个,这些都是恒建入股以前的事,难道人家入股之前不调查吗?两万多万何思模买个教训可以吗?过去的都过去了重点是往前看,你再发什么我不会回复 了,你不看好不买它或者不持有他都可以。走好不送!

    2020-08-21 20:11:42

    回复

  • 饶凡姻
    创翔公司承担就好了
    2020-08-22 09:35:55

    回复

  • 房佘宸
    居心叵测

    庾符制: 你这评论正是我想说的话!

    2020-08-22 10:47:39

    回复

  • 常奸尤
    哪里看到的
    2020-08-22 12:08:46

    回复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