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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2018年高院裁定2020无悬念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宰岸勉

(发表于: 金盾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2020-09-23 13:45:01)
参照2018年高院裁定2020无悬念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18-169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决理由为“公安机关已对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涉案保证合同的成立与否以及公司责任的承担需取决于公章事宜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起诉,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再审申请。一、本次收到最高院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近日,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2018)最高法民申425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裁定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再审申请。根据“(2018)最高法民申425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就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涉案保证合同的成立与否以及公司责任的承担需取决于公章事宜的认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最高院裁定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再审申请。二、本案一审、二审的基本情况1、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北京中泰创盈、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消防”)签订了《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及《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北京中泰创盈委托徽商银行向金盾消防发放贷款人民币1.5亿元,并就借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公司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分别为北京中泰创盈出具不可撤销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就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北京中泰创盈起诉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2、一审、二审裁定情况2018年2月8日,原告北京中泰创盈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起诉公司。2018年4月10日,绍兴中院裁定驳北京中泰创盈的起诉,原告不服此裁定,上诉至浙江省高院。2018年6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绍兴中院的裁定。北京中泰创盈不服浙江省高院的裁定,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年9月26日,最高院裁定驳回北京中泰创盈的再审申请。三、对公司的影响最高院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其裁决对以下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指导作用。现最高院对于北京中泰创盈一案的认定和裁决,反映了最高院对于公司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和态度,有利于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推进,为公司向其他各省市的案件受理法院和仲裁机关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提供了支撑。四、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就其审理的涉及公司的4宗民事案件已作出判决,公司一审败诉,涉及标的金额5,998.00万元。公司已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截止目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是否会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存在不确定性,但公司会将最高院对于本案的裁决结果提交给许昌中院。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36宗诉讼仲裁案及4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标的金额254,097.23万元。3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涉及标的金额11,705.60万元;3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涉及标的金额35,027.09万元;3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标的金额22,844.61万元;12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5宗为终审驳回),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标的金额85,406.56万元;4宗案件一审判决败诉,涉及标的金额5,998.00万元;其余15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标的金额93,115.37万元(详见公司2018年10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终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7)。截止目前,只有河南长葛法院审理的4宗案件已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已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尚未作出终审裁决,一审判决亦未生效。除上述4宗案件之外,尚无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公司现有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五、备查文件1、“(2018)最高法民申4250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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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尚支
    好啊!峰回路转,股价要大涨了!
    2020-09-17 18: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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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柄尉
    考古的吗?
    2020-09-17 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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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傅记免
    这次五月份上诉,时间已经好长了,还没消息?
    2020-09-17 19: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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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抱
    你这小子胡编乱造 不怕法院的法警找到你家里请你去喝咖啡
    2020-09-17 21: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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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息悟
    搞不懂现在股吧里是在唱空吗?
    2020-09-17 2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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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贡化奎
    几个月了,该出结果
    2020-09-17 22: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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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麻肥
    炒旧饭,楼主为何不提国家最新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不担责。仅凭这条,金盾公司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最后二个案必胜无疑。

    霍亥售: 在天国这条是双重标准,康得新前控股股东也是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外签资金归集协议,担保,抵押设备,法院还不是判上市公司赔债权人。

    2020-09-17 23: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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