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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两位高管的离职

咸纳

(发表于: 天龙光电股吧   更新时间: 2021-07-03 10:35:01)
也谈两位高管的离职

        很少在股吧发言,对于董事长刘文平和财务总监陈云秀辞职个人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刘文平在天龙光电,虽然身兼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但其实就是个职业经理人。刘的辞职,有主动和被迫两种可能。一是按照目前天龙实际情况,如果把现有的业务做起来,在弱肉强林的新能源行业中是非常困难的,刘知难而退。二是刘与控股股东关系不合,在一些问题上有不可调和的分歧。三是可能控制股东大有或者大有背后的人要走到抬面上来。四是可能有新的资本运作,刘已经没有价值了,被迫去职。所以这也是定增迟迟没有上报的原因所在。同时股权激烈应该也会作罢。此外,刘文平作为澜晶的老板,也是绕不去的槛。刘去职,不管是新的管理层进来,或大股东对天龙股权的调整,其实孕育着新的资本运作。

        陈云秀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这个和当初对董事长孙利和总经理于涛的安排情况一样,新主照顾旧臣,说明大有是人情味的。三位高官还在天龙任职,间接说明天龙还是在运作,天龙或者大有还是发得起工资给他们的。

        天龙光电如果把现在的业务做起来,在目前外部形势和内部实际情况下是非常困难的。天龙只有在借壳上市等资本运作上面才有大肉吃。

       以上只是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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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仰占河
    分析的有道理
    2021-06-25 21: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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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巩卯侯
    起来 吧受不了了
    2021-06-25 2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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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百
    就是一个独庄股
    2021-06-26 22: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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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容步车
    刘文平已经成为限制高消费对象,所以他是因个人原因不得不撤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就被限制高消费的自然人任职企业高管等职位的条件,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即: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韦杜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021-06-27 07: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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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奂梅
    唉,刘沦落至此,看来是穷途末路了,令人可惜!同时,刘被香港联交所谴责也是其污点之一。刘的辞职对天龙是利大于弊。
    2021-06-27 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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