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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虚假函证北京银行从来没有承认过

小龙虾啊

(发表于: 北京银行股吧   更新时间: 2021-07-12 11:30:42)
所谓虚假函证北京银行从来没有承认过

老夫查阅了有关文件,看到了律师下面一段话: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西单支行不存在串通*ST 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申请人存款和函证业务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内控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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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郝思崧
    优先股没发出来也是事实吧

    鲍只: 优先股还没有最后核准,但这不代表西单支行和康得新有勾连。最无耻的是康得新高层,明明自己签订了资金归协议,却装着不知情的样子,一再蒙骗康得新投资者,一再给康得新投资者留下所谓悬念,让康得新众多投资者把矛头指向北京银行,转移视线,减轻投资者对管理层的愤怒和问责的压力。

    易密特: 散户总是找不对方向,这也是总赔钱的根源。

    2021-04-15 1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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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蓟旦果
    事实与是否承认无关[奸笑]

    班航序: 你认为注册律师也说了假话?

    2021-04-15 13: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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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宜
    犯罪分子会主动承认吗
    2021-04-15 13: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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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芙枕
    问题 1根据*ST 康得(002450)2018 年年报,报告期末上市公司货币资金 122 亿元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但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无法保证*ST 康得货币资金余额与上市公司财务记录一致,同时该账户在北京银行有联动业务。请申请人:(1)说明*ST 康得联动账户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是否存在串通*ST 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2)说明北京银行存款和函证业务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ST 康得联动账户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北京银行 西单支行是否存在串通*ST 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 (一)*ST 康得联动账户业务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 账户资金集中业务(即申请人“联动账户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中的一项服务,是按照资金归集方与资金被归集方事先设定的条件或调拨指令,通过银行资金结算系统,实现双方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联动归集与调拨的服务。现金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客户提供的一项常规基础金融服务,申请人自 2012 年开始开展联动账户现金管理业务。 2014 年 1 月,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以下简称“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康得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与西单支行共同组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以下简称“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或“网络”),由西单支行向康得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由康得集团、康得集团成员单位、西单支行组成。康得集团在西单支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集团账户,用于归集康得集团成员单位各子账户的资金;康得集团成员单位在西单支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子账户。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名“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ST 康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时名“北京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ST 康得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其他3 家康得集团下属企业作为初始成员单位分别签署了作为《合作协议》附件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以下简称“《加入申请书》”),申请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后续另有 6 家康得集团下属企业陆续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根据《加入申请书》的相关约定,*ST 康得及其附属公司等成员单位已知悉并同意《合作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作为该网络的成员单位。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某一成员单位或其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开立的部分账户需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应由有关单位签署《现金管理服务网络退出申请书》(以下简称“《退出申请书》”)并提交西单支行。自《合作协议》签署以来,已有 3 家成员单位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不含退出后重新加入的成员单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西单支行未收到*ST 康得及其附属公司的《退出申请书》。 综上,《合作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系西单支行向康得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并非仅面向*ST 康得及其附属公司;包括*ST 康得及其附属公司在内的成员单位可申请加入或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已有成员单位退出网络;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西单支行未收到*ST 康得及其附属公司的《退出申请书》。

    白施洲: 问题很大,康得新属于上市公司,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北京银行应该很明白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还于康得集团签订现金归属协定,把上市公司资金归集到康得集团,违规,违法,不可逃避责任

    溥上宦: 整个公司管理层一起做假,银行是有公司授权,这还不明白,我康得新停牌前割的水太深,正常钟玉全家关联资产,总经理全家关联资产全部抄掉,人地大鱼大肉下半生已经留好了,连谁在挖坑都不知道!

    2021-04-15 13: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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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吟阡
    关进去就老实了
    2021-04-15 13: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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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仍帖
    a审计评估,把我拉黑干啥!我说的都是实话啊![偷笑][偷笑][偷笑]
    2021-04-15 1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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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字旺
    总的来说,康的问题很严重,股票也遭到了退市的惩罚,但是北银的声誉受损,损失也不小
    2021-04-15 13: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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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胥壮屯
    账户数额是动态,12月31日可能有,但元月1日可能为0 KDX关联账户倒腾,实际上与银行没有多大关系,银行也是受害者
    2021-04-15 13: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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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翟付他
    按你的逻辑账户上有多少钱可以忽略不计了没必要作为上市公司的参考指标了是吧,那你还看什么报表还需要zjh有什么用,这事没摊到你的头上当然觉得无所谓但是这事如果合法这世界你看还能信什么

    魏制兔: 你说的不就和现在在正常车道行驶压死一个碰瓷的一样吗,理论上对方全责到时候你还要赔钱。

    2021-04-15 13: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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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钮径收
    感觉康粉里面居多
    2021-04-15 14: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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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厚占
    各位康粉:请合力把北银打下去,我要再买一点,谢谢!!
    2021-04-15 14: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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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皮宇
    对的,钱被钟玉拿走了。其实和银行没什么关系。就像现在电信诈骗一样。钱只是从银行过了一下。由于数额大,还产生了上亿的活期利息。个人存款银行是不问钱从哪里来的,上市公司的钱可能要问,这就是银行违规的地方。违规当事人处理了。[捂脸]
    2021-04-15 2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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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帝完
    你说错了,北京银行是上市公司,康得新也是上市么不司,很明白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权,如把北京银行的钱归属到其他不上市公司,就违反了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在这一点上,北银做错了,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康得新的股民怨气如此大,与北银的归集协议有很大关系,北银是首都的银行,全国人民都向往和信任首都,首都约很行更应自觉维护好各种法律规定,做好全国银行的表率!!更应担负起责任,必竞13万股民是看到你出据的证明才买的康得新!

    匡站: 根本没有存款,做假账骗利息,等着还吧

    2021-04-16 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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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郁终爹
    关联账户设立,初衷是为客户(或大型企业集团的客户群)提供方便的资金管理服务,前提是游戏规则(守法底线),银行只是金库、通道作用,守法是客户(或客户群)自己事情,关联账户资金池状态是动态的; 提醒股友们注意:读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时,若存在大量银行存款或投资理财,这是异常现象,不能作为买入依据;典型的是KDX,还有供销大集(000564)
    2021-04-16 08: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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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干
    北京银保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北京银行在康得新公司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如下: (1)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询证函回函; (2)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 (3)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4)北京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倪梁咸: 视而不见

    2021-04-16 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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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奸
    北京银保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北京银行在康得新公司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如下: (1)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询证函回函; (2)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 (3)北京银行下辖西单支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4)北京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与事实不符"即为隐瞒重要事实的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等虚假陈述行为。(证据36:《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

    那牛佟: 这个是行政处罚,处罚北京银行在承销康得新企业债券时违规之错,并不是北京银行犯罪依据。

    2021-04-16 1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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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沃舟佘
    举一个例子,假设甲乙丙丁几个人共同在银行开一个保险箱,他们均经营生鲜肉制品,保险箱内存一把共享的特制钢刀,用于切割特种动物骨头,若干年一切正常(鲜肉生意兴隆、银行保险箱管理费收入不非),但某日发生一命案,保险箱所存钢刀是凶器,应追究银行法律责任吗? 保险箱共享这与关联账户资金共享类似,法律底线是客户自己的事情,与其它外界一切无关

    山呆: 你的例子根本没有可比性,上市公司财务是独立的,应该这么看,你是成年人,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然后,你存在银行的钱,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你老爹拿去花光了,你觉得责任要怎么划分!!

    卢冠姚: 若你签署关联账号协议,你D合法的,后悔找银行事没有用的

    糜妆: 签字是关键[大笑]

    霍柄: 关键问题在你老爹为什么能花你的钱

    凤胖侯: 不知情应该没有签字盖章,实际是上市公司签字盖章同意它爹用他的钱。 违法有主犯和从犯以及第三人,干坏事的主观故意的主导是主犯是康得新的爹,康得新是从犯配合签字盖章,第三人是银行。 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先去找主犯,主犯不找找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苏指忘: 你签了字加入资金归集,现在装傻白甜,撒赖不知情,呵呵。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是你自已的事,大股东瞎搞也是自已公司治理存在大问题,自已钻监管漏洞做假,把锅甩给第三方的银行是行不通的。

    2021-04-16 1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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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机娄
    一个在股海搏击的股民,懂法、懂经济重要,但懂得洞悉人性更为重要
    2021-04-16 1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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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屠扶盲
    康得新在北京银行面前是弱势群体
    2021-04-16 11: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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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一帮的糠粉辩论,真是无语了。
    2021-05-04 0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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