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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1:国栋建设: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1039255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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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30

(报告书)共1册 第1册项目名称: 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报告文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1039255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5日【2016】第1039255号声明声 明本项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郑重声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本次评估中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本评估报告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全面阅读本项目评估报告,应当特别关注评估报告中揭示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016】第1039255号-2-【2016】第1039255号目录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项目名称 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报告文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1039255号声明......2目录......3摘要......4正文......6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6I. 委托方......6II. 产权持有单位......7III. 其他报告使用者......8二、 评估目的......8三、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8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9五、 评估基准日......10六、 评估依据......10I. 经济行为依据......10II. 法规依据......10III. 评估准则......10IV. 取价依据......11V. 权属依据......11VI. 参考……[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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