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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2:天房发展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越姓牙

(发表于: 天房发展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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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8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36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股东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0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本公告中所涉及款项币种均为人民币。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二、分红派息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度。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3、本次分红派息以2015年末股本总额1,105,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11,4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至以后年度分配。4、扣税说明:、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018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3、现金红利到帐日:2016年7月15日四、分红派息对象截止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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