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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6:西藏天路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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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西藏天路股吧   更新时间: )
600326:西藏天路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23

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受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委托,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4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西藏拉萨市夺底路14号公司6楼6610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17年5月22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进行,和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全天 9:15-15:00 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路投票安排。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190,838,8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7%。经本所律师验证,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7 名,代表股份 7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总股数为190,90……[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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