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宏达股份股吧 > 600331: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返回上一页

600331: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虞化组

(发表于: 宏达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600331: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0-10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7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涉案的金额:四原告请求判令宏达股份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 元后,向金鼎公司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02155.4 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至 2016年 7月 31 日,宏达股份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该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8月24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7-045)。(二)诉讼答辩的内容及其理由四原告认为,在前述增资扩股及股权变更过程中,被告与相关方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流程,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前述四份协议和增资扩股行为因此无效。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应向金鼎公司返还历年分配的利润及利息,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宏达集团辩称,系列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合规协商,并经由云冶集团报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宏达集团不存在串通行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通过两次增资扩股,宏达集团依法取得金鼎公司股权,该股权是由股东会决议,经工商登记确认的物权。在增资行为未被撤销之前,宏达集团持有股权合法有效。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本案审理没有关系。作为金鼎公司的合法股东,宏达集团有权获得金鼎公司分配的股东红利,也是依法应得的投资回报,宏达集团不应返还。原告请求判令宏达集团向金鼎公司返还2003年到2008年的利润没有任何依据,依法应被驳回。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第六项诉讼请求对应的所有费用均应由原告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告宏达股份辩称,一,在增资入股金鼎公司过程中,宏达股份从未与任何相关方进行过恶意串通,《增资协议》合法有效。《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约定的占股比例、矿区范围、采矿权作价等,均是由云冶集团上报省政府决定。云南省计委按照省政府批示,牵头省政府各职能部门考察、调研后认为:金鼎公司股权由宏达集团占60%、云南方占40%;采矿权作价款以4100万元美元的探矿权价款为基础,按2002年实际消耗的资源量占比扣减,作为采矿权价款参照价,省政府曾批复:“原则同意采矿权以4100万美元减值20%作价投入的处理意见。”宏达股份对此前的谈判未参与、不知情,更未与任何相关方进行过恶意串通。2003年,宏达集团向宏达股份推荐该投资项目,宏达股份签署《增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宏达股份遵照《增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属善意无过错第三人。二、宏达股份第一次增资以现金15300万元入股,第二次增资出资34334.22万元,之后支付对价收购宏达集团持有的金鼎公司9%股权,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管理规定的程序,应受法律保护。三、作为依法合规经营的上市公司,宏达股份受广大股民监督,受上市公司严格的管理规范约束,2003年-2007年共向公司股东分红96084万元。在成为金鼎公司股东后,宏达股份为金鼎公司的融资、技术、品牌提……[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