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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1: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

濮倩宦

(发表于: 宏达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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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14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05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举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涉案的金额:2,117,076,022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1、收到起诉状时间:2017年1月12日2、诉讼机构名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诉讼各方当事人:(1)第一原告: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小康大道399号。(2)第二原告: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云南省怒江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兰花,住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赖茂新城区。(3)第三原告: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原云南省兰坪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人:罗丽华,住所:兰坪县财政局。(4)第四原告: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平,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5)第一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住所:什邡市师古镇成林村。(6)第二被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宏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成,住所: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慈山村。(7)第三人: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住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顶镇文兴街。二、诉讼的案件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诉讼请求第一、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以下协议无效:1、2002年9月7日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合作协议》;2、2002年11月12日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框架协议》;3、2003年1月24日四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署的《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书》;4、2003年5月14日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开发兰坪铅锌矿相关事项议定书》。第二、请求确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持有的第三人共计60%的股权无效。第三、请求确认第三人100%的股权分别由第一原告持有51%,第二原告持有20.7%,第三原告持有25.3%,第四原告持有3%。第四、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87,589,800元后,向第三人立即返还2003年至2008年违法获得的利润本金人民币165,513,552.6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止2016年7月31日,第一被告应返还的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269,126,406.5元)。第五、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元后,向第三人立即返还 2003年至 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本金人民币1,074,102,155.4 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截止2016年7月31日,第二被告应返还的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第六、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为人民币4934150.57元。截止2016年7月31日,上述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894,794,379.07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亿玖仟肆佰柒拾玖万肆仟叁佰柒拾玖元零柒分)。(二)事实与理由第三人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的前身为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坪公司……[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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