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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1: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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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03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关于主管(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涉案的金额:2,117,076,022.00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2017年1月12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16)云民初95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2016)云执保64号]和《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公司,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为人民币2,117,076,022.00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2017年1月21日,宏达集团和公司分别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了《主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7年 5月 5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云民初95号之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宏达集团和公司提出的主管(管辖权)异议裁定如下:“驳回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2017-027)。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因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95号之一]民事裁定,宏达集团和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95号之一关于驳回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主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72号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增资协议》、《议定书》是围绕宏达集团、宏达股份对金鼎公司增资扩股而形成的系列合同,并非完全割裂、互无关联。对于该系列合同,一审原告作为整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应将系列合同作为整体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合同中在纠纷处理是否选择仲裁上意思表示并不具有唯一性和连贯性,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本案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8月3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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