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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2:白云山关于“王老吉红罐装潢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王庚珍

(发表于: 白云山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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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7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7-048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红罐装潢纠纷案”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1号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2)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2号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结果及涉案金额:(1)根据最高院对1号案、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经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广东加多宝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广药集团和广东加多宝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2)关于1号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以及二审受理费由广东加多宝负担;(3)关于2号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广药集团负担;是否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1号案”)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诉广东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2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同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收到最高院关于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2号】以及广药集团收到最高院关于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三终字第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案件起诉的基本情况1、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2012年8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加多宝起诉王老吉大健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的民事应诉通知书【(2012)—中民初字第8778号】。该案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的包装装潢;(2)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红罐”、“红罐凉茶”和“红罐王老吉”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3)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4)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5)判令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广药集团于2012年8月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药集团起诉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90号)。该案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广东加多宝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老吉”品牌的虚假宣传,在全国地市级以上报刊、电视台及网络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2)判令广东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凉茶饮料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罐、瓶装“加多宝”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的装潢和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3)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2年5月10日始被告在广州地区侵犯原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暂定为500万元(以评估机构核定数额为准);(4)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原告为维护知识产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东加多宝承担。具体详见本公司刊登日期为2012年8月14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编号:2012-041)。(二)一审判决结果根据最高院作出的“(2012)民三他字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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