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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再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糜杞

(发表于: 白云山股吧   更新时间: )
加多宝再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21号。法定代表人张树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扬,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知)初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加多宝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属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达到30100万元,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不适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尚未被明确废止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通知》)第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故请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知)初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案为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管辖范围。其次,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自2014年12月24日发布,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其施行后立案的案件,应当符合其规定。故本案标的额虽然为30100万元,但不影响其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第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通知》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级审理。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上诉人加多宝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通知》中所指“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且本案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或第三十八条所指情形。本案中,加多宝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广药集团选择向加多宝公司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加多宝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杜长辉审判员陈勇审判员宋旭东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麦芽书记员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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