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长春燃气股吧 > 600333:长春燃气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返回上一页

600333:长春燃气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林红各

(发表于: 长春燃气股吧   更新时间: )
600333:长春燃气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13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会于2016年6月20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23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公司”、“发行人”、“申请人”)已会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发行人会计师”)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逐项落实并提供了相关文件。2016年7月4日,长春燃气将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原反馈意见回复部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修订,并以楷体字体加粗显示,具体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如下:(注: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所引用“简称”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调报告》”)一致。)5-2-1目录一、重点问题......3问题1......3问题2......4问题3......6问题4......14问题5......23二、一般问题......25问题1......25问题2......28问题3......335-2-2一、重点问题问题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回复:一、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并作出公开承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4月11日)前六个月起(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6月24日,发行对象及关联方不存在减持长春燃气股票的情形。本次股票减持情况查询范围为:发行对象长港燃气及其股东,长港燃气全部董事(长港燃气为国有控股的持股公司,未设监事及高管人员);另一发行对象吉能集团及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吉能集团全部董事、高管人员(吉能集团尚未设监事人员)。本次发行对象长港燃气和吉能集团分别于2016年6月27日和2016年6月23日出具书面承诺:“1、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2015年10月11日)至本承诺作出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监高及直系亲属、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未减持长春燃气股票。2、自本承诺函做出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减持所5-2-3持长春燃气股票。3、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以上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及关联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所得收益将全部归长春燃气所有。”2016年7月4日,上述承诺内容已由《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分别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