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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2:浙江龙盛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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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5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7-023号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7/6/8 - 2017/6/9 2017/6/9差异化分红送转:否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0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253,331,8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50,666,372.00元。三、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2017/6/8 - 2017/6/9 2017/6/9四、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第1页共3页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公司股东阮水龙、阮伟祥、项志峰、阮伟兴、阮兴祥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另有七名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公司暂按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8元。(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第2页……[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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