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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2:浙江龙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16/8/10)

却侠基

(发表于: 浙江龙盛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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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致:阮伟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阮伟祥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阮伟祥认购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阮伟祥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仅就与阮伟祥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若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了引述,本所已就此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阮伟祥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阮伟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术语或简称 含义或全称收购人 阮伟祥一致行动人 阮水龙、项志峰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上市公司 600352)龙盛控股 浙江龙盛控股有限公司龙盛钢铁 上虞市龙盛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虞舜环保 奈曼旗虞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众联环保 绍兴市上虞众联环保有限公司友联固废 上虞友联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浙江薄板 浙江龙盛薄板有限公司上海薄板 上海龙盛薄板有限公司安盛化工 浙江安盛化工有限公司华泽集团有限公司(SINOCHESTHOLDINGS华泽集团 LIMITED)龙盛置业 浙江龙盛置业有限公司龙盛物业 嘉兴市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盛投资 上海龙盛共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果蔬市场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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