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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2:浙江龙盛澄清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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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16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12号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暨股票复牌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媒体报道简述近日,国内部分媒体刊登了《亨斯迈公司起诉浙江龙盛集团索赔2.31亿元人民币的专利侵权损失》,主要内容为亨斯迈公司纺织染化部宣布,其已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盛公司”)及龙盛公司的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科永公司”)和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提起诉讼,这几家公司生产和销售某黑色染料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亨斯迈公司第ZL00106403.7号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亨斯迈公司提出了2.31亿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颁发停止后续侵权的禁止令。本案起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之后,龙盛公司、科永公司和科华公司分别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均已被驳回,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之中。二、澄清声明公司针对上述媒体报道,就上述诉讼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被起诉的基本情况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约尔格冯奥尔曼(Jrg von Allmen)职务:董事总经理住所地:瑞士巴塞尔市克里贝克大街200号被告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伟祥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被告二: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志峰第1页共4页住所地: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被告三: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志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890号被告四:北京德律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海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兴路16号楼425室公司、科永公司以及科华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亨斯迈起诉上述四被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0,000元(贰亿叁仟万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壹佰万元)。(二)诉讼的案件情况西巴特殊化学品控股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10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发明名称为“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2004年8月25日被授权,专利号为ZL00106403.7(下称“涉案专利”)。2006年12月1日,亨斯迈受让取得涉案专利并办理了备案手续。2007年9月29日,亨斯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4号】,起诉科华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上海一中院于2013年5月3日判决科华公司停止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00,000元。科华公司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15年1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8日,亨斯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后该起诉事项转至上海高院。2015年9月,公司、科永公司、科华公司陆续收到上海高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后,向上海高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上海高院第2页共4页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上海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管辖异议请求。2015年11月25日,公司及科永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书,移送本案到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审理。……[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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