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科华生物股吧 > 《民法典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 返回上一页

《民法典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

都直庭

(发表于: 科华生物股吧   更新时间: 2022-06-07 16:30:53)
《民法典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
《民法典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科华明显用的是这条规定,我预测很可能会解除,当然也不排除变更。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 荆大常
    只能解除,要么就给100亿。谁让科华签订这种合同

    充汪: 唉百分62股权只要5亿,而百分之38确要100多亿,这个公司经营有方啊!

    暨刀冶: 你懂个啥,签定这所谓合同的二方,其实是一方,一伙,他们共同目标就是掏空上市公司,国资,8万散户股民的利益?你去问问那个散户股民同意这个合同条款?5亿多钱去买了个亏损的公司非奸即盗的人做的。

    宫局戊: 你这都是猜想法院不可能采纳,你心理也清楚听话别再网上瞎扯了![偷笑]

    2022-05-31 20:16:44

    回复

  • 滕忘沓
    100是不可能给了50也不可能!只能合同无效解除了!
    2022-05-31 20:21:52

    回复

  • 廉匙值
    天隆的要求是成为股东,天隆与科华一起发展。格力不同意,最后最受伤的是科华小股民。格力最后也只能卖给圣湘而已

    弓池定: 卖是困难了!

    温庭柑: 天隆问题不解决,怎么卖?

    魏制兔: 卖给圣湘有什么不好?圣湘比天隆牛多了!对咱们散户肯定利好!

    黎雀凌: 圣湘生物为什么不现在在二级市场买入科华股份,现在股价这么便宜?

    扶林伎: 如果在二级市场买入超过5%,就可以举牌收购了。[鼓掌]

    能村昌: 现仲裁没出,谁敢收购?埋雷呢。

    充俸: 现在不能举牌收购会被判恶意收购的,全面收购的时候也不是现在这个价是过去一年内最高价哪格力不就赚了

    2022-05-31 20:33:07

    回复

  • 费扣伶
    本案如果公平地判,对于剩余38%股权首先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议价,尺寸范围大致为9亿-12亿,如果协商不成应该可判放弃剩余部分作为合理性的处理。因为62%是发生在情势变迁前且完美履约了,而余下的38%是发生在情势变迁后。情势变迁应该是本案的时间节点,是一个关键点。

    史仗: 程序:“再协商”的蕴含 (一)引入再协商的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引入再协商程序。 其一,鼓励交易。《合同法》的目标之一为“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效力认定、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终止等方面,均应贯彻该原则。发生情势变更后,合同的履行遇到了障碍,此时应当尽力维护合同关系稳定、推动合同向前发展,鼓励当事人继续谈判。 其二,意思自治。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设定再交涉机制,从程序上保障意思自治,给予自行排除交易障碍的机会,增加自主处理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马沛艾: 各拿出38互相报价,价高者得对方股份!

    刘羊祉: 既然讲公平,既然提情势变更,那凭什么科华可以用另一条款,要就全部履行,要就全部放弃。

    庞末贯: 合同的第一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并且科华在这两年多的时间已经付出对价,和尽责大股东的义务。这里包括整合子公司天隆,优化资源配置和共享优势资源,努力打造子公司。从公司法的角度,51%~100%的权益比都算是绝对控股地位,不会发生性质的改变。62%控股与100%的控股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唯一的区别无非是权益比例上的区别!换句话说62%的收购与100%的收购不能改变它们之间的隶属性质。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科华自如自终贯彻着诚信与善意。

    2022-05-31 20:43:52

    回复

  • 杜套
    签订协议书时,民法典还没颁布实施,这个案子不适用民法典,应适用合同法。

    池珙甩: 回到《合同法》的语境中,依据《合同法》第94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该两个条文构成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规则,但结合起来理解,就会发现存在立法上的空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主张减免违约责任,而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则不能减免责任。那么,这种情形下合同还能履行,但履行变得异常艰难时,当事人并不能依据不可抗力规则而减免责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规则之外,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亦不能援引情势变更规则而获得救济,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未能无缝衔接。 《民法典》第533条删除之前司法解释中“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条件限制,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艰难的情形,就可以纳入到情势变更规则之中。

    步保於: 为你点赞!专业!

    2022-05-31 21:33:09

    回复

  • 糜向宰
    如果天隆背后金主是方源,就可以报案。
    2022-06-01 05:45:22

    回复

  • 祝足有
    4006061686天隆电话,有疑问可质询。

    李全翁: 干嘛给它挂电话?举报到中纪委或公安部。

    2022-06-01 08:14:11

    回复

  • 韦今招
    追究犯法行为,让犯法行为暴露

    麴可育: 《*ST科华欲情势变更合同咋回事?最高院对此的解释是这样的》: 法律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解释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应该是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或基础情形,因时间的推移,不以订立合同各方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所发生的,足以影响合同履行或足以造成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履行结果的客观实际; 2、具有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性。即情势变更具有时间上的约束,并非发生在合同的任何时间内,而仅指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并直接针对或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间; 3、具有情势变更的非意志性。即情势变更是不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虽经当事人的努力仍无法有效控制的属性,且这种变更亦不可归责于第三人之行为的情形; 4、具有情势变更的不可预见性。即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料的; 5、具有合同履行上的严重不利性。情势变更后,其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就是若按原订合同履行会使得一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处于不利状态,且这种不利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交易风险的范围。

    2022-06-01 08:51:02

    回复

  • 茅亥拒
    输是肯定的。至少4个跌停。

    戈我占: 骗子

    2022-06-01 11:48:27

    回复

  • 池珙甩
    7元以下,可以赌一赌
    2022-06-01 11:48:57

    回复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