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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5:精伦电子对外合作补充公告

逄姜

(发表于: 精伦电子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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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14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16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补充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1、本协议合作对方目前所掌握的“人脸识别技术”尚未应用到民用领域,需要通过与公司的协同技术开发实现产品化和商业化。本项技术尚未申请专利,尚未进行可行性分析,没有开始产业化应用,可能存在技术指标不达预期以及产业化经济效益不达预期的不确定性和风险。2、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精伦电子与华中科技大学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临2016-0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要求,公司需对上述公告进行更为详尽的补充披露,公司申请2016年5月13日临时停牌一天。现就本次对外合作情况,补充公告如下: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为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国家“985工程”建设的高校之一,法定代表人丁烈云。本次合作协议的的具体承担方为华中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公司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二)协议签署情况2016年5月10日,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与华中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华科大”、“乙方”)在武汉签署了技术开发合同书。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合同书为技术开发合同,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在科研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方面建立长期合作的框架,并根据实际情况从华科大已有的技术基础中选择“人脸识别技术研究与实现”作为双方合作的首个项目,在生物识别、模式识别等更广泛的领域深入合作。乙方提供人脸跟踪、人脸识别算法、软件源代码,用于甲方的多款身份核验产品、智能互联终端产品。(二)合作模式协议的合作模式为校企协同技术开发。(三)协议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各项基础技术的开发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甲方完成产品的集成和测试。2、甲方负责提供用于开发和集成的产品和开发环境,以及与甲方产品相关的配套资源。3、人脸识别软件的验收标准必须符合由甲方提供的《附件一》中的规格定义。(四)执行时间和预计达到的阶段性成果,协议履行地点和方式: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共同商定详细工作计划,计划3个月内进入新品试制阶段;2、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三个阶段,根据乙方交付物(人脸识别算法和应用软件开发包)分阶段进行验收和支付费用,最后一阶段开发工作在12个月内完成;3、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五)开展该合作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和资金来源本项目首期的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总额为40万元,全部由甲方自筹。(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甲乙双方均承诺对本合同涉及的资料、数据、文档,及各自所有的技术、业务和经营信息保守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使用、复制、租售、传播或披露上述任何信息。涉密人员为项目组成员,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七)风险责任的承担: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的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双方承担,甲方乙方各承担50%。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友好协商。(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本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本合同研究内容产生的专利,甲方可免费使用,但应向乙方提供专利使用证明。甲乙双方互相不限制对方对技术成果的使用,由本项目技术成果产生的收益分成为各自所有。(九)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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