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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5:精伦电子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尹凸专

(发表于: 精伦电子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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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12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六年五月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德生律师和万晓丹律师出席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5、《独立董事述职报告》;6、《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预案》;7、《关于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9、《关于修订的议案》;10、《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11、《关于选举吉纲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12、《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13、《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14、《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15、《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16、《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1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1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1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年3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载《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规则、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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