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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0:华微电子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冀洹我

(发表于: 华微电子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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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17

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500号伟峰·领袖领地1号楼4层电话:( 86431)89154888传真:( 86431)89154999E-mail:gongcheng@gongchenglaw.comhttp://:www.gongchenglaw.com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吉功意字[2016]第10023号致: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3日依据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参会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9:30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持有公司股份222,766,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公司公告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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