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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告日期:2023-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3320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2023 年 5 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引言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或“龙建股份”)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刘维律师、林祯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于 2023 年3 月 17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年 4 月 13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为“原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09 号《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再赘述。二、法律意见所涉及相关定义与简称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分别对应含义如下:《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人制定并适时修订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公司章程》 指司章程》《可转债管理办法》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指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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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哀完了,要大跌
乜返: 发行债券从短期来看是潜在利好,说明公司要扩大经营规模收集资金。但是!从长远来看,是实实在在的利空。当下各行各业各种内圈,做生意的都知道不要问赚了多少,要问亏了多少。全民进入贫穷时代。除了特定的那部分小人之外。
2023-05-19 17: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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