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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8:五洲交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胥泛

(发表于: 五洲交通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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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8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三条 公司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第六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法律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审批流程;(七)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第七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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