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青海春天股吧 > 600381:青海春天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返回上一页

600381:青海春天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狄范皿

(发表于: 青海春天股吧   更新时间: )
600381:青海春天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16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QinghaiShurenLawFirm树人·青海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2号丁香家园1号楼6层 邮编:810001电话:0971-6111958/968/998 传真:0971-6111123树人·北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幸福大厦B座1108室 邮编:100027电话:010-64686003/64686048 传真:010-64686003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树律意见字[2016]第61号致: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言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或“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15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60号胜利宾馆会议中心二楼海西厅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春天委托,指派马青虎、王易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声明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青海春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3.青海春天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青海春天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青海春天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核查,2016年5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期限、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且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15日下午14时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60号胜利宾馆会议中心二楼海西厅如期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16年6月15日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