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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82:广东明珠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幸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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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24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6-025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6-018号)。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三)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股本34,174.6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0.5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17,087,330.00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887,506,275.88元,结转2016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扣税说明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5元。三、相关日期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30日2、除息日:2016年5月31日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31日四、分派对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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