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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93:粤泰股份: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司甜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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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06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6层 邮编:51062326/F,CTFFinanceCenter,6ZhujiangEastRoad,ZhujiangNewTownGuangzhou,510623,P.R.C电话:020-28016788 传真:020-28016799 网址:www.junzejun.com致: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粤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粤泰股份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粤泰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且该等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粤泰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粤泰股份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粤泰股份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1. 公司的前身是广州东华实业公司,成立于1983年6月15 日,1988年9月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字(1988)3 号文”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发行字[2001]6 号”《关于核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同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股票”。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核发的“上证上字[2001]31号”《关于广东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公司的股票于2001年3月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 根据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4月2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6806329号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8,123,935.00元,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70号4 楼,法定代表人为杨树坪,成立日期为1983年6月 15 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核查,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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