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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0:红豆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傅谷

(发表于: 红豆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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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22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6-031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1股。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0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28日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3月29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3月30日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3月1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3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3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2015年度末总股本711,850,31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35,592,515.7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存以后年度分配;同时,公司决定以2015年度末总股本711,850,31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711,850,314股。(四)扣税说明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元。(4)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元。三、日期安排股权……[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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