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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6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聘请,委派 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0月21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6日14:30如期在江 省无锡市惠山区智慧路5号无锡信息港-A座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办公区11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9:15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188名,代表股份46,114,0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5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一)《关于转让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有限合伙人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二)《关于公司向股东YANG HUAIJIN(杨怀进)借款的……[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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