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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递网 乐天 6月28日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勇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8号)(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华勇作为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14年11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5.20%下降至32.44%,合计变动比例达到12.76%。在持股比例每变动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相关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指出,华勇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顺网称,华勇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戒,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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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雷递网的财富号 2023-06-28 09:05) [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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