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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6:国电南瑞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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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4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CAPITALLAW&PARTNERS上海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26001R450FushanRd.,Shanghai,邮编:200122 p.c:200122电话: 862168769686 Tel: 862168769686传真: 862158304009 Fax: 862158304009网址:http://www.capitallaw.cn Web:http://www.capitallaw.cn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公司已于2017年3月30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诚信大道19号 A2-310 会议室,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3日下午14点30分;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7年 5月 23 日至 2017年 5月23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62人,代表股份1,165,928,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012%。其中:(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9人,代表股份1,058,995,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988……[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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