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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8:安泰集团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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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1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17-022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4号)、《关于对杨锦龙、王风斌、张安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6号),决定书内容如下:1、《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根据2016年6月14日《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关联方还款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公司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在2017年2月底之前,以支付现金、提供所需产品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偿还经营性占用本公司的资金及违约金。但截至2017年2月28日,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变更承诺的方案也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指引第六条之规定,山西证监局对本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关于对杨锦龙、王风斌、张安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杨锦龙作为安泰集团董事长(兼任董秘职责)、王风斌作为安泰集团总经理、张安泰作为安泰集团财务负责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2月底之前,按期履行以支付现金、提供所需产品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偿还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约金的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指引第六条之规定,山西证监局对三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三人于2017年3月2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山西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为太原市平阳路国瑞大厦12层1210会议室。同日,公司控股股东李安民先生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安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5号),决定书内容如下:李安民作为安泰集团和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2017年2月底之前,以支付现金、提供所需产品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偿还经营性占用安泰集团的资金及违约金。截至2017年2月28日,李安民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且承诺变更方案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指引第六条之规定,山西证监局对李安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李安民于2017年3月2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山西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为太原市平阳路国瑞大厦12层1210会议室。以上三份决定书,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针对上述关联方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为切实履行对本公司的还款承诺,尽快偿还本公司欠款,经与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协商,并经本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二○一七年第一次会议及2017年2月24日召开的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新泰钢铁和本公司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务转移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将本公司目前在部分金融机构的借款合计不超过20亿元债务转移到新泰钢铁名下,以偿还等额的新泰钢铁对本公司的经营性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鉴于本次债务重组的相关工作尚在推进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债务转移方式与金额等问题尚需与相关债权机构进一步协商、沟通,工作量较大,且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尚需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因此,经本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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