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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22:昆药集团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卜季

(发表于: 昆药集团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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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03

证券代码:600422 证券简称:昆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40号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元(含税);每股转增1.00股;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1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均按10%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69 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6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9日;新增无限售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5月10日。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昆药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37号)刊登于2016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二、分红派息、转增股本方案(一)分红派息方案1、发放年度: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年度为2015年度。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5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3、具体方案:以昆药集团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394,344,3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1,681,167.1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394,344,310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788,688,620股。4、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9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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